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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故诗人郭小川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

1999-12-11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刘希全 通讯员 童建明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今天就郭小川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。被告贺方钊、《幸福》杂志社、湖南省作家协会、《四川日报》社、《吉林日报》社、《购物导报》社,赔偿原告杜惠、郭小林、郭岭梅、郭小惠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,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在各自报刊(贺方钊在《幸福》杂志社)原侵权版面显著位置刊登《致歉声明》。

今年1月,湖北《幸福》杂志以《无语问天:生死相依两茫茫……著名诗人郭小川一段鲜为人知的黄昏恋》为题刊登了业余作者贺方钊的来稿,并将诗人照片和一少女头像并列刊发于标题旁显著位置。此后,湖南省作家协会下属《作家与社会》、《四川日报》下属《文摘周报》、《吉林日报》下属《文摘旬刊》、《购物导报》先后转载该文。一时间已故诗人郭小川的“黄昏恋”被炒的沸沸扬扬。诗人遗孀杜惠及三个子女向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文的作者、首发及转载的五家出版单位“造谣诽谤,侵害名誉权、肖像权”。

法院审理认为,《无语问天》一文以及其他相关转载文章内容虚构、虚假,确实对郭小川的名誉、声誉及人格尊严产生了不良影响,破坏了郭小川在全国公众中的真实形象,造成人们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,侵害了郭小川本人的名誉,也给其家属带来精神上的严重伤害。贺方钊在文章中称杜惠已去世,对杜惠本人的名誉权直接造成伤害。郭小川虽已故去,不具有肖像权,但其肖像利益仍客观存在,应由其近亲属承受。贺方钊和《幸福》杂志社未经逝者生前授权、遗嘱或其家人同意就擅自使用逝者肖像的行为,侵犯了杜惠等对郭小川肖像利益的承受权。

法庭宣判后,六位被告中《吉林日报》社明确表示将要上诉,其他几名被告则要回去考虑考虑,再决定是否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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